二次商车费改前夕,保监会重手清障。
近日,一份《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流传业内,几乎对于车险行业的各种常见问题都进行了汇总,并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通知》针对恶性竞争、虚列费用、数据造假、违规赠礼,乃至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合作的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拟规定,违规者将从严从重处罚。
一场自上而下的车险市场秩序整顿风暴,即将到来。
第一条重典 禁止盲目市场竞争、不正当竞争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强化合规主体责任。不得忽视内控合规和风险管控,盲目拼规模、抢份额。不得脱离公司发展基础和市场承受能力,向分支机构下达不切实际的保费增长任务。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
激烈的市场竞争一直是车险行业给人最直接的印象之一,在条款、费率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在中介渠道占据主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拼的更多的只能是手续费。
新一轮商车费改实施之后,险企赔付率显著降低,给了费用更多的空间,于是手续费竞争愈演愈烈。近期,二次商车费改即将实施的消息传来,由于预期在实施“单75”或者“双75”系数之后,车险的保费充足度将进一步下降,财产险公司更是迅速行动起来,加快业务的发展,加大对优质业务、优质客户的争抢力度。
如今,车险市场已经是一片狼烟,都在积极备战二次商车费改,商业车险费用率创下新高。多位业内人士告诉『慧保天下』,商业车险市场竞争目前已经进入白热化阶段,部分地区商业车险的费用率已经达到50%以上,甚至60%以上。
监管选择在此时发布《通知》决定严格整治车险市场乱象,或也有为二次商车费改作准备的意图。
第二条重典 严禁各种虚列费用、套取费用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费用预算、审批、核算、审计等内控管理,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不得以虚列“会议费”“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防预费”“租赁费”“职工绩效工资”“理赔费用”等方式套取费用。
财产保险公司应强化手续费核算管控。凡是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费用,均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记入“手续费支出”科目。不得将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
虚列费用、套取费用是财产险公司在经营车险业务当中,最常见的违规操作手段之一,其最终的目的就是在表面不违背监管或者公司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变相增加手续费用空间,增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但这样一来却产生了很多问题,一是数据失真,使公司以及监管对于真实的市场情况缺乏准确的把握,相关的政策制度也无法做到有的放矢。二是直接加剧了市场的竞争。
虚列费用、套取费用等手段,堪称车险经营当中最常见的违规手段,监管部门涉及车险业务的罚单中,大多均与此有关,如今监管拟对此摆出明确禁止的态度,保险公司真的需要收敛了。
第三条重典 严禁违规调节费用、赔付率数据
财产保险公司应做好车险费用入账和费用分摊工作。不得违规将费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险种、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调节。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不开展销售活动的,不得在总公司及省公司本级列支销售类费用或通过积分方式计提销售费用。不得违规延迟费用入帐时间。
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违规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调节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险种之间的赔付率数据,导致车险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这两条显然主要是针对大公司制定的。
国内车险市场呈现典型的寡占格局,人保、平安、太保为代表的大公司占据过半数市场份额,大公司盈利则整个行业盈利,大公司亏损,则整个行业亏损。
对于大公司而言,经营车险本就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机构网点多、各种资源丰富、品牌优势明显,这些都是小型险企所无法比拟的。
在财务方面,大公司也有着小公司难以比拟的优势,因为其机构网点多,涉及的地域广,经营的产品种类丰富,即所谓的“口袋多”,在财务数据上也就有了更多的腾挪空间,通过对不同分支机构之间、不同险种之间,乃至不同时期的业务数据进行“调节”,就能达到“美化报表”的效果。这显然是势单力薄、业务结构简单的小公司所无法比拟的。
第四条重典 严禁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机构销售车险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对车险中介业务加强合规性管控,履行对中介机构的授权和管理责任。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支付或变相支付车险手续费。不得委托或放任合作中介机构将车险代理权转授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财产保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机构合作开展车险业务时,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提供的服务超过技术支持辅助服务范畴、实质上开展车险销售活动或根据车险销售收入、保单销售数量等向财产保险公司收取费用的,应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资格。
财产保险公司发现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利用与其合作名义开展车险销售活动的,应及时在官方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等公开途径发表声明,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责任。
财产保险公司默认或放任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个人利用与其合作名义开展车险销售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创业潮起,保险方面,最为标准化的保险产品——车险成为诸多创业项目发力之所在。车险领域的创业由于存在做大规模的潜质,也得到了各类资本的青睐,多家互联网车险创业平台获得了高额融资。
但与其他领域的互联网创业一样,这些互联网车险平台自从诞生之后就面临着诸多争议,最突出的一点就是“监管套利”的问题。
一些第三方互联网车险平台,往往是以技术支持等名义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在某种程度上却也可以看做是在经营车险业务。而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车险业务,都需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此次,保监会在《通知》中重点提及此点,虽然其中还存在“如何界定”的问题,但监管针对互联网车险平台如此直白的表态,尚属首次。
当然,对于互联网车险平台来说,要想破解这一局面也不是没有办法,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收购专业中介牌照。据『慧保天下』所知,多家公司早已经开始行动,甚至已经有所斩获。
第五条重典 严禁变相修改车险责任范围、费率等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报批和使用车险条款费率。未经批准,不得滥用口头约定、特别约定、补充协议、批单和退保条款等,变相修改或拆分车险产品的责任范围、保险期限、权利义务和费率水平等。
车险市场最为人诟病的一点就是整个行业都采用统一条款,在此轮商车费改之前,车险尚存在ABC三种条款,费改之后,则只剩一款可用。虽然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时,自主核保系数以及渠道系数可以在一定范围内(0.85-1.15)进行调节,但调节的幅度也是一致的,在实际销售中,保险公司一定会以最低价销售,差异化的价格实际并不存在。
第三方互联网车险平台看到了其中所蕴含的商机,于是一些“创新型”车险开始出现在市场上,号称以里程定保费的“里程保”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这样的产品无疑更符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但从监管角度来看,却无疑是已经突破了当前的监管规则。因此在《通知》中,监管对此,也予以明确禁止。
第六条重典 严禁违规赠礼行为
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积分抵扣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保险费率既然都是行业统一的,直接补贴消费者就成为了各保险公司直销渠道以及中介渠道销售车险时候的惯用伎俩,常见的补贴手法就是赠送各类礼品,实际上构成了车险的进一步打折。对于销售价格敏感的消费者来说,这一招往往非常奏效。
保监会对此种现象一贯持以否定的态度,但是具体的执行却是由各地保监局自行把握,这就导致针对车险赠礼这一行为,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态度,有的地方严格控制,有的地方则相对宽松。
这一回,在《通知》中,保监会对于这一情况也进行了明确,诸多业界人士都认为,随着监管趋严,未来保监会或将收回各地保监局在这方面的自主量裁权,进行严格、统一管理。
第七条重典 严禁不正当利益输送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虚增零配件项目、虚构工时项目、提高零配件价格、提升工时费定价标准等方式,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或增加保险理赔支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以交纳业务保证金、承保利润分成等方式向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
欺诈是保险市场永远的痛,在其他行业通过各种手段基本可以进行控制的问题,在保险行业却基本无法根治,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可以说,欺诈已经构成了保险市场的一部分,不仅在国内如此,在国外市场也是如此。
保险欺诈的构成是复杂的,有消费者故意为之,也有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内外勾结,也有保险公司为给某些机构输送利益而故意为之。这些行为的存在都或多或少影响了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且降低了行业数据的真实性,加剧了行业竞争。
整顿基调 从严从重处罚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对照本通知要求,对车险业务经营活动中的管控漏洞和违法行为进行自查,制定整改方案,扎实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同时,应专门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车险内控管理薄弱环节,建制度、补短板,形成依法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各保监局应严格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 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2017年车险市场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车险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机构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从严从重从快开展行政处罚。
各保监局发现财产保险公司套取手续费或其他各种费用用于商业贿赂,或存在其他贪污、挪用、侵占行为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发现财产保险公司在手续费科目之外归集、计量手续费支出,违反税法的,要及时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供涉税违法线索。
车险行业的问题,长期存在,对于车险业务的检查也是由来已久,此次不是第一次,也必然不是最后一次。
但在此时发布《通知》却别有深意。一方面,这是监管系统全面强化监管下的必然选择,另外一方面,也是二次商车费改来临前,为行业打造一个较好的环境的必然选择。
《通知》列明了各种禁止性的行为,针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虽然没有给出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但是在最后却表明了“从严从重”处罚的决心。结合全行业,乃至全金融行业全面强化监管的态势,这次《通知》的下发,显然更值得各类车险经营机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