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先生买了一辆SUV,刚从4S店开走就发现系统显示胎压不正常,事后经过检测意外发现车辆轮毂、轮胎竟不是原车配置。因怀疑自己买到了一辆“事故车”,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以欺诈为由将经销商北京北方长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车款,并索要三倍赔偿。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求,滕先生不服上诉,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情:胎压监测莫名报警 发现轮胎非原厂
2015年11月,滕先生以24万多元的价格从北方长福公司购买了一辆福特翼虎。隔天提车后,他驾车从北京开往老家哈尔滨。途中,滕先生却发现仪表盘显示胎压报警标识。将车开到哈尔滨后,滕先生到当地一家4S店进行检测,竟被告知汽车的右前轮轮毂、轮胎并不是原车配置的,也没有胎压传感器,因此他怀疑自己买到了一辆事故车。
4S店销售人员对此却否认,认为只是厂家没有安装。为此滕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买卖合同,返还24万余元的购车款,并赔偿其保险损失、三倍购车款及经济损失合计80余万元。
在一审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对车辆进行了勘验。结果为汽车右前轮轮胎生产日期与其余三个轮胎不一致,该轮胎气嘴也与其他气嘴在外形上有不同。对于这一情况,4S店无法做出解释,只是称整车从运输到4S店并没有动过。滕先生又提起鉴定申请,鉴定结果为车辆右前轮不是原厂配置的零部件。
庭审:轻微瑕疵不存欺诈 消费者不服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4S店向滕先生销售的车辆与出厂相比存在轻微程度的瑕疵,但对该车的性能、配置、价格等关键信息陈述不存在欺诈,因此没有支持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请求,判决4S店支付滕先生车辆闲置费用等2万元。
一审宣判后滕先生不服上诉,昨天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右前轮轮胎和轮毂印着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10月中旬,可这车是当年7月份出厂的,怎么会安装上10月份的轮胎和轮毂骨呢?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啊!”庭上,滕先生一方还称,他们查询后发现,4S店早在2013年就有销售欺诈的工商行政处罚记录。
4S店则称,根据PDI(新车售前检查)项目,4S店只对车辆外观、系统设置等方面检查,并没有胎压传感器这一项目。“汽车是厂家委托的公司运来的,我们也不清楚为什么其中一个轮胎与其他三个轮胎不一致。”鉴于滕先生一方不同意调解,昨天法院未宣判此案。
调研:汽车消费纠纷大涨 维权有不少难题
庭后,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称,2014年至2017年2月,一中院共受理汽车消费类纠纷51件。2014年有9件,可去年就增长到了19件,案件数量翻了一倍多。张家华表示,目前此类纠纷主要集中在例如将事故车当新车销售的涉欺诈类纠纷、要求消费者加价提车的涉定金类纠纷,以及未事先告知强收如“PDI检测费”等涉费用类纠纷几方面。
虽然不少消费者采取诉诸法律方式维权,但却面临不少难题。张家华说,首先消费者往往举证难度大。“汽车只要交付,一旦发生争议,经营者多以车在消费者控制下为由推卸责任。虽然消法规定了6个月的举证责任倒置期间,但一旦错过该期间,消费者往往没有能力举证证明汽车在交付时存在瑕疵。另外诉讼维权成本高、证据意识淡薄、保存证据能力不足等情况也可能导致消费者最终败诉。”
提示:避免匆匆确认提车 注意留各类证据
张家华提示消费者,购车时一定要将汽车价格、车型、车辆配置、交车时间、付款方式、销售商的优惠承诺、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在合同中具体明确,同时对合同条款中存在经销商免除自身责任和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与经销商进行沟通协商。
提车时,要查看外观是否受损,确保无误后再填写确认单,不要为尽快提车匆匆确认。对于存在瑕疵的车辆,要明确瑕疵的具体部件和部位,作为出现纠纷时的证据。此外还要详细查看交车清单,保证汽车合格证等各项单证齐全。
在整个购车流程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据,例如购车合同以及相关的发票和单证,还有与销售人员的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并以拍照、截图的形式将车辆的外观、内饰情况以及汽车销售商打出的优惠标语、网页介绍等记录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