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Q5停放中自燃烧毁长城哈弗 厂商被判担全责
直面传媒 发布于 | 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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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购买不到两年的奥迪Q5轿车在停放期间无故自燃,燃烧后又导致一辆长城哈弗受损。

    奥迪Q5汽车被认定存在缺陷引发事故。《直面》(微信ID:zmtg1108)日前获悉,生产商一汽大众被判赔偿奥迪牌Q5轿车与长城哈弗两车的全部损失。

    卢某购买不到两年的奥迪Q5轿车在停放期间无故自燃,燃烧后又导致一辆长城哈弗受损,《技术鉴定报告》认定该事故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奥迪Q5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由此,奥迪Q5汽车被认定存在缺陷引发事故。《直面》(微信ID:zmtg1108)日前获悉,一汽一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下称一汽大众)被判赔偿奥迪牌Q5轿车与长城哈弗两车的全部损失。

    奥迪自然烧毁了别人的汽车

    2016年2月4日3时40分许,卢某购买的奥迪牌Q5型轿车在停放中发生了自燃,这次火灾不仅使得自己的汽车尽毁,燃烧还导致停放在旁边的韩某的长城哈弗牌H6型SUV也受损。

    据《直面》(微信ID:zmtg1108)了解,卢某的这台汽车购买日期为2014年10月27日,距发生自然不足两年。卢某说:火灾发生后,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编号:20160160)。

    根据上述报告,2016年4月12日,安平县消防大队作出安公消火认字(2016)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起火原因不能排除奥迪Q5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卢某认为:根据《产口质量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只要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就可以认定为是产品缺陷。而其购买的奥迪Q5型轿车存在缺陷,销售方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者一汽大众应赔偿两人的全部损失。

    厂家拒绝赔偿否认存在质量缺陷现

    对于卢某的诉求,一汽大众口头辩称:关于车辆是否存在产品缺陷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卢某与韩某应该就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以及该质量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直面》(微信ID:zmtg1108)注意到:在一汽大众看来,卢某与韩某必须有证据证明三点:首先是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其次是受到了损害;最后是缺陷和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汽大众认为:卢某与韩某负有举证证明车辆存在缺陷的义务,但卢某与韩某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火灾鉴定书仅是根据消防部门送检的样品作出鉴定,并未对整车起火原因作出鉴定结论。

    因此,一汽大众认为卢某与韩某并未就自己诉讼请求提供充分证据,两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外,一汽大众认为其提交的证据(现场照片)可以证明车辆是先玻璃破碎,后车辆起火,不排除人为纵火。

    由此,一汽大众认为其生产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一汽大众辨称:即便法院认定一汽大众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涉案车辆的损失计算也不应是购车款加上购置税等,首先要排除购置税,购置税是由国家收取的不是由一汽大众收取的,购置税也可申请退税。

    销售方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口头辩称认为其是一汽大众的经销商,即使车辆的质量问题,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认定存缺陷判赔两车损失

    但最终,卢某与韩某要求一汽大众赔偿车辆损失费、车辆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辆装饰损失费的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汽车销售商被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坏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卢购买由被告一汽大众生产的奥迪牌Q5轿车(发动机号码为:386139,车牌号为京J×××××)停放期间自燃,造成车辆损毁,安平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16年2月4日3时40分许,起火点为奥迪Q5车尾部,起火原因为可以排除放火、机械故障、遗留火种、车辆三元催化、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奥迪Q5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故可以认定该奥迪Q5汽车存在缺陷,被告一汽大众应对原告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为:韩某所有的长城哈弗H6型SUV轿车因原告卢某的车辆自燃也造成了车辆损失,韩某的车辆损失依法也应由被告一汽大众承担赔偿责任。

    《直面》(微信ID:zmtg1108)获悉,2017年2月3日,法院一审判决一汽大众赔偿原告卢某车辆损失费、车辆装饰损失费310471.2元,增值税60864.5元,车辆购置税37300元等共计408635.72元;赔偿原告韩某车辆损失费12400元。(直面传媒3.15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