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的2017:滴滴已做大,美团打车搅局,但他却被判非法经营罪
新浪看点 发布于 | 201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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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叫车”,滴滴等平台做“网络叫车”被冠以“互联网+交通”创新,而怀柔刘某被则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已经过去的2017年,对“网约车”(俗称“专车”、“快车”等)市场来说,可谓波澜不惊,市场格局基本固化,虽然市场又多了不少新玩家,比如,美团打车等,但是,滴滴一家独大的局面并未被彻底打破。

更重要的是,在回顾“网约车”从灰色走向合规的过程中,期间争议不断,即便国家层面多部委联合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生效执行一周年,但是,包括滴滴等在内多的很多平台,可能并未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比如,很多平台依旧为没有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当然,对此包括滴滴在内的众多平台可能有话要说,比如,很多城市落地政策中的“X籍X牌”要求过高。那么,对于可能不合理的政策,作为监管对象,应该视为无物,拒不执行?还是在执行好现行政策之下,做好调研储备推动政策调整呢?

同为叫车:这个叫刘某的被判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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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显示,2010年至2017年4月,刘某在2010年购买了电台等通讯设备,召集了一批社会上的“黑车”司机等人,在怀柔成立了一家“便民7元车队”。

刘某向社会公布叫车电话,一旦乘客拨打电话叫车,刘某便通过电台调度车队司机前去接乘客,每一单生意收7元。刘某并不从车费中提成,而是每月收取司机100至300的份子钱。一段时间后,刘某的车队规模越来越大,40多名司机加入到车队中。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设立并运营调度平台,为无合法经营资格的车辆提供打车信息,并按月收取“信息费”,自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共收取“信息费”28万元。

怀柔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未取得营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7年8月,怀柔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专车监管:需严格执法更要平台自觉守法

“发布信息-用户联系-安排车辆-完成送客-收信息费”,在刘某被判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中,其运作模式或经营模式,与2016年11月1日之前的滴滴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并无太大差异。

唯一的区别是,刘某可能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但是,同样的模式,同样收取所谓的信息费或抽成,滴滴等公司成为了“互联网+交通”的创新典范,而刘某则成了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分子。

事实上,从一个乘客或用户的实际使用来看,即便北京地区的网约车政策落地“过渡期”已过,但是,通过滴滴等平台预约快车或专车,还是可以约到没有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或司机。

具体包括:1)平台上显示京牌车信息但实际来接车的是外地牌照,2)平台显示和实际接车号牌信息一致,但司机或车辆并未取得相应的许可。

简单说,即便滴滴等平台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是,对于其为没有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司机与乘客需求提供信息撮合,并按一定比例抽成的经营行为,也涉嫌“非法经营”。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并非仅限于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犯罪。

同样是涉嫌“非法经营”,刘某是个人被判处非法经营罪,而滴滴等平台公司若因财力雄厚或品牌知名,似乎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则明显不太公正,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因此,对2018年来说,一方面, 对于各地网约车政策是否需要根据前期运营情况进行微调,需要考虑,另一方面,对于部分平台公司拒不执行相关法规、规章的做法,既需要平台有守法经营的自觉,也需要有关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毕竟,鼓励创新审慎监管,并不等于放任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