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压实车企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法规义务
中车云商 发布于 | 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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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首部生态环境领域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815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典进一步压实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企业依法公开机动车维修技术信息,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将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高额罚款,由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此次《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定,是对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进一步固化与升级,构建了顶层法律+部门规章的完整监管体系,标志着机动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迈入法治化、常态化、严监管新阶段。早在2016年,交通部就已出台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相关细则,要求汽车生产者公平、公正、无差别地向维修经营者、消费者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保障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提升维修质量、守护机动车排放达标。

      一、核心合规义务:汽车企业必须公开这些维修信息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及交通部配套法规,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需全面履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核心覆盖范围包括:

      • 公开主体:境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代理商,均为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权负责

      • 公开内容:涵盖车辆维修手册、故障诊断方法、零部件适配信息、排放控制系统维修数据、车载诊断系统(OBD)相关技术资料等,全面满足合规维修需求

      • 公开要求:采用中文表述,通过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平台实现网上公开,做到无歧视、无延迟、无壁垒,确保维修企业和消费者可便捷获取

      • 更新义务:维修技术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更新并同步告知监管部门,保障信息时效性

      二、严罚震慑:拒不履行义务将面临高额罚款+信用惩戒

      相较于此前部门规章,《生态环境法典》大幅提升了违法成本,明确了刚性处罚标准: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罚款。同时,违规行为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影响品牌声誉、市场准入及相关业务审批,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监管部门提示,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并非可选事项,而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此举既能打破维修技术壁垒、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秩序,又能保障机动车排放控制系统正常维修,助力大气污染防治,实现行业发展与生态环保双赢。

      三、合规提醒:倒计时推进整改 筑牢合规防线

      距离《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仅剩不足5个月,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需立即启动合规排查,重点做好三项工作:

      1. 全面自查自纠:梳理在售、在产车型维修技术信息公开情况,查漏补缺,补齐未公开、不完整的技术资料

      2. 完善公开渠道:搭建规范的网平台或者委托可靠、专业的第三方平台公开维修技术信息,完成监管备案,明确信息查询方式、收费标准(如需)及联系方式。对于暂未搭建自建平台的车企,可选择中车云商网这类成熟的专业第三方服务平台,该平台已为多家车企提供过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全流程服务,不仅能帮助车企以更低成本搭建合规的公开渠道,还可提供信息上传、实时更新、平台运维、监管备案对接等一站式配套服务,有效解决车企自建平台成本高、周期长、运维难等痛点,高效完成公开渠道的搭建与备案工作。

      3. 健全长效机制:制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责任部门,将信息公开嵌入车型研发、上市全流程,实现常态化合规管理

      下一步,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会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的要求强化协同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更好地落地见效,推动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四、相关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中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相关法条如下: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使其符合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