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共享汽车出事故 司机未第一时间报保险惹官司
海峡都市报 发布于 |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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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鲤城法院了解到,原告为福建省哒哒用车科技有限公司,去年年底,被告陈某通过手机APP向该公司租赁共享汽车,在驾驶共享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汽车毁损。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陈某赔偿了对方车辆损失后,并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告知共享平台,平台在几天后才发现车辆毁损,由于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双方在维修费、车辆贬值费、停运运营损失赔偿方面产生较大分歧,最终只好走法律途径。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承办法官建议,用户在使用手机APP租赁共享汽车时,对用户协议、电子合同条款应认真阅读,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在驾驶中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并通知共享平台,以避免发生纠纷。

律师说法 用户使用共享汽车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律师告诉记者,共享汽车本质上是汽车租赁,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是出租人,而用户则是承租人。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按相关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为其用于租赁的车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以应对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赔偿等。

“共享汽车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过程中,因自身使用不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吴律师表示,汽车租赁经营者只有在所提供车辆性能等不符合要求才需担责,“所以一旦发生事故,不要以为是平台的事和自己无关,应及时报警”。

吴律师建议,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时,应及时查验车辆性能是否正常,以免发生意外造成自身损失,另一方面,也可在一旦发生意外或损失时,追究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