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购买车辆成潮流 背后纠纷不少让人忧
南阳晚报 发布于 | 2017-08-29
0
186

       如今分期付款购车逐渐成为一种潮流,但围绕这其中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分期付款买的车4S店强制店内购买保险、车辆出现事故找谁赔偿,车无缘无故被人扣押……碰到这些问题消费者该如何处理呢?看一看南阳中院近期审理的分期付款购车案例吧,或许会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强制买保险,要勇敢说“不”

       2015年9月,乔某用车辆抵押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南阳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4S店为其做了抵押担保。在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担保合同》中,指出乔某在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必须在4S店指定的保险公司缴纳保险,并且要指定险种和保额。合同中还指出,乔某如果没有及时提前投保的话,要支付保险费30%的违约金,4S店将有权车辆收回。

       2015年,乔某的车辆保险到期了,因为种种原因,乔某更换了投保公司,4S店以此为由,强行将车辆开走。乔某将4S店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车辆,并且赔偿其损失。南阳中院二审审理后判决,4S店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车辆返还乔某,并且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赔偿自扣押之日起到返还车辆期间乔某的车辆代步费用。

       南阳中院民一庭审判员刘建华解释,本案中,4S店要求乔某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的格式条款,侵犯了其自由选择服务的权利,属于强制交易,应视为无效条款。乔某已经就涉案车辆在交警部门进行了所有权注册登记,并且车辆已经实际交付给乔某,车辆属其所有,4S店强行将车辆扣押,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返还。

       车辆出事故,该找谁赔偿

       岳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购买了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未全部付清车款之前,汽车销售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岳某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2014年6月23日下午,岳某驾驶货车行至卧龙区潦河镇路段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岳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为赔偿问题,小轿车车主将岳某、汽车销售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汽车销售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方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比例,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王彬解释,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在购车人未付清车款的情况下,由销售方保留车辆所有权,是为了防止购买车辆的人将车转移、抵押、出卖等情况发生。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虽出卖方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但车辆已经交付给买受方使用,标的物已转移占有,出卖方既不能控制车辆,也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因此,该案中汽车销售公司无任何责任。

       车辆被收回,责任咋划分

       王某于2016年4月份在某4S店分期付款购买一辆轿车,向4S店交纳汽车首付款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元,剩余车款4S店承诺为其办理银行分期付款手续及车辆登记手续。没想到,在王某使用车辆一个月后的一天,4S店强行将该车辆收回开走。4S店的解释是,因为王某个人涉及刑事案件导致无法办理登记手续所致,按合同约定,他们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王某按约定需要赔付购车贷款的20%作为违约金,车辆全价的5‰作为使用费,两者共计6万余元。王某一怒之下就将4S店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购车款。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某4S店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4S店返还王某购车款113020.80元,因该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是王某造成的,王某支付该4S店违约金1740元。

       南阳中院民二庭审判员李路明解释,王某因客观原因致使4S店未能给其办理分期贷款业务,双方订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双方购车合同应予以解除。另外,4S店制订的违约金条款,约定明显过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体的损失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赔偿违约金、车辆使用费和其他损失,法院也都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并不是完全按照销售方制订的合同条款执行,消费者要多了解赔偿标准如何计算,免得多掏了冤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