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将整治车险市场乱象
法制网 发布于 | 201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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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规定:保险公司卖车险不得赠送“预付卡”

据上海证券报6月4日报道,保监会即将开启车险市场乱象的整治大行动。

保监会日前已起草《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6月2日下发至地方保监局及财险公司,征求行业内部意见。

财险公司不得低价销售开展不正当竞争

此次整治启动于商业车险二次费改开启之际。根据《通知》,各财险公司不得盲目拼规模、抢份额。

车险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即指,财险公司为抢占车险的市场份额、拼规模,向代理渠道支付高额手续费的违规现象。

《通知》要求,财险公司不得偏离精算定价基础,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车险产品,开展不正当竞争。

规范财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机构合作

值得注意的,《通知》首次提出了财险公司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机构合作开展车险业务时的规范问题。

比如,第三方网络平台等提供的服务超过技术支持辅助服务范畴、 实质上开展车险销售活动或根据车险销售收入、保单销售数量等向财产保险公司收取费用的,应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资格。

对此,《通知》规定,财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积分抵扣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财险公司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应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不得以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方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保监局将依法采取限制保险机构业务范围、责令保险机构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吊销保险机构业务许可证、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从严从重从快开展行政处罚。

车险乱象丛生

“高保低赔”成汽车保险领域潜规则

车主为车辆投保时,一般需按车辆新车购置价支付保费,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有的保险公司却只按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这种“高保低赔”的情况,已成为汽车保险领域的潜行规。

险企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激励”员工从理赔的各个环节对消费者进行“压价”。

一位险企销售人员表示,汽车估损师愿意压低定损金额,是因为一旦理赔人员谈的价格过高,将自己承担责任,而如果压低定损金额,则将会获得差价的一定比例作为奖励。

针对市场乱象,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年中发布了《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推广有关问题的通知》。

改革后,商业车险车损险保障金额与新车购置价脱钩,与汽车实际价值更加匹配,改变了改革前新车旧车均统一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费的问题。

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孙丽钧律师指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须认真审阅保险条款,不明确之处须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以便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4S店捆绑销售商业保险

2015年11月,安徽日报曝光了4S店车险乱象:

汤先生在合肥市某大众汽车4S店买了一辆小轿车,然而,他被告知还要在4S店内购买汽车商业保险,否则将不能享受优惠。无奈之下,汤先生花费5900多元在4S店内为新车购买了商业保险。

“4S店捆绑销售商业保险已经成了汽车销售行业的潜规则。”一位销售顾问称。

4S店能否强制购车者店内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圆表示:“4S店要求顾客必须在店内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涉嫌强制消费。”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还违反了《保险法》“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不得利用职业便利强制投保”等禁止性规定。